眉山人才網(wǎng)/洪雅人才網(wǎng)/彭山人才網(wǎng)/仁壽人才網(wǎng)/青神人才網(wǎng)/丹棱人才網(wǎng)/四川人才網(wǎng)/樂山人才網(wǎng)/眉山勞動力市場女員工的結婚和生育無可厚非,但實際工作中,很多HR卻發(fā)現(xiàn)自己經(jīng)常對這期間的某些問題認識不清,從而發(fā)生勞動爭議。比如,嫁給再婚男士的員工,還能否享受晚婚、晚育待遇;員工晚于預產(chǎn)期分娩,可否順延產(chǎn)假;員工試用期內(nèi)懷孕,企業(yè)可否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等等。為此,本期我們主要針對用人單位在面對女員工婚育產(chǎn)時可能遇到的幾個問題加以剖析,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專家簡介——周緬
畢業(yè)于中國政法大學,獲法學學士學位,北京市高界律師事務所合伙人。1999年至今,先后為中國移動北京分公司、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總行營業(yè)部及北京分行、香港世龍公司北京代表處等多家國內(nèi)外企業(yè)提供法律服務,在勞動法等相關法律領域具有豐富經(jīng)驗,代理過多起具有一定影響力的勞動爭議案件,并取得了較為滿意的結果。
丈夫是再婚,她能享受晚婚晚育待遇嗎?
案情簡介
徐楊今年24歲,兩年前進入某電力公司工作。2006年10月,她不顧家人和朋友的反對,毅然與比自己大六歲且離過一次婚(無子女)的男友結婚。婚后沒多久,徐楊就發(fā)現(xiàn)自己可能已經(jīng)懷孕,于是打算利用休婚假的機會做檢查。但當她向單位提出休晚婚假的申請后,人事部門卻聲稱,因男方系再婚,她連普通的3天婚假都不能休,更不要說再加7天的晚婚假;如果要休假就得按事假辦理,并扣發(fā)相應的工資。徐楊覺得奇怪:雖然男方的確是再婚,但自己是初婚,且已過晚婚年齡,憑什么不能休婚假和7天的晚婚假?不禁越想越氣。于是,徐楊申請了勞動仲裁。仲裁結果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jīng)審理后裁決,徐楊雖然不能享受7天的晚婚假,但該電力公司應保證其享受法定的3天婚假,且應按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其休假期間的工資;同時指出,徐楊在懷孕生育期間可以享受晚育的相關待遇。
專家點評
焦點一:什么情況才算“晚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6條規(guī)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25條規(guī)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獲得延長婚假、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庇纱丝梢姡覈岢裢砘橥碛,并從立法的高度保證了施行晚婚晚育的公民可以獲得一定的獎勵。
但是,《婚姻法》中并沒有明確規(guī)定何種情況才算晚婚,因此,若要認定晚婚則須參考其它有關政策和規(guī)定。提倡晚婚作為我國的一項基本政策,最早是由中共中央在1982年2月9日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計劃生育工作的指示》提出的,即“按法定年齡推遲三年以上結婚為晚婚,婦女二十四周歲以上生育的為晚育”。各省在此后相繼制定了有關晚婚晚育獎勵的制度。比如,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16條明確規(guī)定:“鼓勵公民晚婚、晚育。女年滿二十三周歲、男年滿二十五周歲初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年滿二十四周歲初育的為晚育!钡20條規(guī)定:“機關、社會團體、企業(yè)事業(yè)組織的職工晚婚的,除享受國家規(guī)定的婚假外,增加獎勵假7天……”根據(jù)這些規(guī)定,只有在同時符合“女年滿二十三周歲、男年滿二十五周歲”和“雙方均為初婚”這兩個條件的情況下,才可以認定為《婚姻法》規(guī)定的“晚婚”,并有權享受增加7天的晚婚獎勵假;當然,晚婚年齡應當是結婚證書上批準結婚之日的雙方周歲年齡。
本案例中,雖然徐楊和男友都已超過了晚婚年齡,但是由于男方不是初婚,因此,即使徐楊是初婚,她也不能享受晚婚的7 天獎勵假。
焦點二:再婚是否可以休婚假
再婚的勞動者,只要他們之間結成的是合法婚姻,同樣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其與初婚勞動者的法律地位并無不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對再婚職工婚假問題的復函》(勞社廳函[2000]84號)明確規(guī)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國家有關職工婚喪假的規(guī)定精神,再婚者與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單位對再婚職工應當參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給予同初婚職工一樣的婚假待遇!币虼,雖然本案例中徐楊的男友有過婚史,但無論是她還是其男友,倆人都可以享受法定婚假。根據(jù)原《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關于國營企業(yè)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的規(guī)定,徐楊結婚最多可以享受3天的婚假。
勞動部《關于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勞部發(fā)[1994]號)第11條規(guī)定:“勞動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期間,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北景咐校热恍鞐羁梢韵硎芊ǘɑ榧,電力公司當然不能按照事假扣發(fā)工資,因此,勞動仲裁委員會裁定其支付徐楊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是正確的。
眉山人才網(wǎng)/洪雅人才網(wǎng)/彭山人才網(wǎng)/仁壽人才網(wǎng)/青神人才網(wǎng)/丹棱人才網(wǎng)/四川人才網(wǎng)/樂山人才網(wǎng)/眉山勞動力市場焦點三:再婚可否享受晚育獎勵
正如上文所述,晚育是指已婚女性在24周歲之后第一次生育。晚育并不需要男方符合24周歲的條件,也就是說不論男方大于24周歲還是小于24周歲,只要女方是第一次生育,且在孩子出生時年齡大于24周歲,就屬于晚育。《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20條規(guī)定:“……晚育的女職工,除享受國家規(guī)定的產(chǎn)假外,增加獎勵假30天,獎勵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間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不休獎勵假的,按照女方一個月基本工資的標準給予獎勵……”
但需要注意的是,以下屬于不能按照晚育享受獎勵的兩種例外情況:
1.晚育的前提必須是有合法婚姻關系的存在,即女方不能未婚先育。
2.在再婚的情況中,如果男方已生育過子女,則無論該子女是否隨再婚的男方生活,初婚的女方都不能再享受晚育獎勵。
在本案中,徐楊雖然不能享受晚婚的獎勵,但她的情況符合晚育的規(guī)定,因此,該電力公司應當給予徐楊晚育的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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