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人才網/洪雅人才網/彭山人才網/仁壽人才網/青神人才網/丹棱人才網/四川人才網/樂山人才網/眉山勞動力市場 上海籍吳女士為得到10萬美元的酬勞,將香港的一家投資有限公司及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告上了法庭。
吳女士,曾是這家香港投資有限公司駐上海代表處代表,數(shù)年前參與了市中心一塊土地的批租談判,次年簽訂了合同,公司取得了該地塊的使用權,公司支付給吳某10萬美元。
不久,吳某辭去職務,臨走時與公司訂了協(xié)議,稱公司由于成功批租這地塊,愿意支付20萬美元給吳某作酬勞。此款分兩期支付,第一期已付,第二期待地塊上建筑物竣工后1個月內付清。公司法定代表人與吳某在協(xié)議上簽了字,法定代表人還以個人名義作為保證人簽字。兩年前地塊上建筑物竣工,次年又獲房地產權證。吳某向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要求兌現(xiàn)欠款未成,遂起訴到法院。
面對訴訟,那家香港投資公司辯稱:除先期支付的10萬美元外,吳某陸續(xù)從公司提取6萬美元左右購買房屋,實際上僅欠吳某約4萬美元,公司系吳某納稅的代扣代繳人,事實上已不欠吳某錢款。公司法定代表人亦辯稱,公司的欠款與自己無涉,不愿承擔連帶責任。
審理中,吳某強調房屋在批租合同簽訂之前就已購買,購房款與本案無關,仍堅持原訴請求。
法院認定,香港投資公司未按協(xié)議向吳某支付第二筆錢款,吳某提出主張支付錢款要求,法律應予支持。而吳某購買房屋的行為在先,批租合同簽訂在后,此爭議應另行處理。考慮到付款保證人的擔保期限已過,遂于日前作出一審判決由香港投資公司支付吳某10萬美元。對于審理中所提出的扣除吳某納稅款一事,應由國家專門機關依照國家的相關法律處理。
編輯:劉揚
來源:網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