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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仲裁庭開庭規(guī)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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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仲裁庭開庭規(guī)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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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4日,已點擊:51158次 來源: [打印本頁] [收藏本頁] [關閉窗口] |
眉山人才網/洪雅人才網/彭山人才網/仁壽人才網/青神人才網/丹棱人才網/四川人才網/樂山人才網/眉山勞動力市場 第一條
勞動爭議仲裁庭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行使勞動爭議仲裁權,在特定的場所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組織形式。為了規(guī)范仲裁庭庭審形式,維護仲裁庭秩序,保證勞動爭議仲裁活動依法公正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仲裁處理條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織規(guī)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guī)則》、《江蘇省企業(yè)勞動爭議處理辦法》,制定本規(guī)程。
第二條
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應當組成仲裁庭。仲裁庭在仲裁委員會領導下處理勞動爭議,實行一案一庭制。
第三條
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員或者一名仲裁員組成。由三名仲裁員組成的,設首席仲裁員。
第四條
仲裁庭的首席仲裁員由仲裁委員會負責人或授權其辦事機構負責人指定,另兩名仲裁員由仲裁委員會授權其辦事機構負責人指定或由當事人各選一名。
第五條
對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勞動爭議,可以由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負責人指定或由雙方當事人共同選定一名仲裁員處理。在仲裁委員會要求的期限內,雙方當事人沒有共同選定仲裁員的,由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負責人指定。
第六條
仲裁委員會應設有專門開庭場所。仲裁庭開庭一般應在專門場所進行。庭內應當擺設簡潔,標志顯著,庭貌莊嚴。仲裁庭正面中央懸掛仲裁庭庭徽。仲裁庭的正面設仲裁臺,與仲裁臺等距離前方右側設申訴臺,左側設被訴臺。申訴臺和被訴臺上分別設置申訴人、代理人和被訴人、代理人的座席。勞動爭議案件涉及第三人,以及根據案情,需要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設立第三人、代理人和證人座席。
仲裁庭根據處理案件需要,也可以進行巡回審理,就地辦案。
第七條
仲裁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用人單位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
出庭的仲裁員、書記員和其他工作人員必須有統(tǒng)一的著裝。仲裁員應當佩帶胸卡,遵守有關處理程序,保障當事人在庭審活動中依法行使權利。
第八條
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應當遵守仲裁庭紀律,不得喧嘩、吵鬧;發(fā)言、陳述和辯論,須經仲裁員許可。
第九條
公開審理的案件,旁聽人員需憑仲裁委員會發(fā)出的旁聽證進入仲裁庭。但下列人員不準參加旁聽:
(1)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
(2)精神病人;
(3)醉酒的人;
(4)其他不宜參加旁聽的人。
旁聽人員應遵守仲裁庭紀律,不準隨意走動和進入審理區(qū)。未經仲裁庭許可,不得錄音、錄像和攝影;不得發(fā)言、提問;不得鼓掌喧鬧。如有違反仲裁庭紀律的,仲裁員應警告制止;情節(jié)嚴重的,可責令退出仲裁庭。仲裁委員會根據需要可以請公安等部門協(xié)助維持庭審秩序,保障仲裁活動的順利進行。
第十條
仲裁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應當在開庭四日前將仲裁庭組成人員、開庭時間、開庭地點書面通知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加人。
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勞動爭議,仲裁庭可以用簡便方式通知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加人。
當事人接到開庭通知后,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在開庭期間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對申訴人按撤訴處理,對被訴人可以缺席裁決。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有正當理由未到庭的;
(二)當事人當庭提出回避申請的;
(三)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第十二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但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關系、減少勞動者工資收入等決定而發(fā)生的勞動爭議,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當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證據,或者仲裁委員會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仲裁委員會可以調查收集。
仲裁委員會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對于案情復雜的勞動爭議,仲裁庭可在開庭前先舉行聽證。
第十三條
對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勞動爭議案件,仲裁庭根據具體案情,可以在開庭前召集雙方當事人先行調解,也可以在開庭前采取仲裁建議書的方式,要求一方當事人限期履行義務。
當事人雙方在立案后至仲裁庭裁決前和解的,申訴人應當書面向仲裁委員會提出撤訴申請,仲裁庭審查符合條件的,準予撤訴。申訴人不撤訴的,仲裁委員會應決定終結審理。
第十四條
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加人員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紀律。開庭審理時,由首席仲裁員或獨任仲裁員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仲裁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仲裁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請。
第十五條 仲裁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由申訴人宣讀申訴書,陳述具體仲裁請求、事實和理由;
(二)由被訴人宣讀答辯書或口頭陳述事實及答辯理由,提出反訴的,應陳述具體仲裁請求和理由;
(三)第三人陳述;
(四)首席仲裁員或獨任仲裁員歸納本案爭議焦點、提出仲裁庭調查要點;
(五)申訴人出示證據,被訴人、第三人質證;
(六)被訴人出示證據,申訴人、第三人質證;
(七)第三人出示證據,申訴人、被訴人質證;
(八)仲裁員出示仲裁委員會自行調查收集的證據,由申訴人、被訴人和第三人質證;
(九)經仲裁庭許可,當事人可以互相發(fā)問,也可以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發(fā)問;
(十)仲裁員對與勞動爭議案件有關問題詢問當事人、第三人。
第十六條
在案件受理后,仲裁庭辯論結束前,申訴人增加或變更仲裁請求,被訴人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仲裁請求,可以合并審理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合并審理。經當事人要求,應當給予答辯期。
第十七條 仲裁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申訴人及其代理人發(fā)言;
(二)被訴人及其代理人答辯;
(三)第三人及其代理人發(fā)言或答辯;
(四)互相辯論。
首席仲裁員或獨任仲裁員應當引導當事人圍繞爭議焦點進行辯論。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發(fā)言與本案無關或過多重復的,仲裁員可以予以制止。辯論結束后,首席仲裁員或獨任仲裁員按照申訴人、被訴人、第三人的先后順序征詢各方最后意見。
第十八條
仲裁庭在征得雙方當事人、第三人同意后,可以依法當庭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xié)議內容制作調解書。調解書由雙方當事人、第三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對能夠即時履行的案件及其他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案件,仲裁庭可以不制作調解書,但應當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仲裁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九條
調解不成的勞動爭議案件,仲裁庭應當及時裁決。當庭裁決的,應當在七日內送達裁決書。定期裁決的,裁決宣布后即發(fā)給裁決書。
第二十條
書記員應當將仲裁庭審理的全部活動記入筆錄,由仲裁員和書記員簽名。
仲裁筆錄由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加人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加人認為對自己的陳述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拒絕簽名蓋章的,記明情況附卷。
第二十一條
獨任仲裁員適用簡易程序處理勞動爭議案件,可以不受本規(guī)程第十五條、第十七條規(guī)定的限制。
第二十二條
職工一方在三十人以上的集體勞動爭議適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guī)則》第七章規(guī)定!秳趧訝幾h仲裁委員會辦案規(guī)則》第七章沒有規(guī)定的,按本規(guī)程執(zhí)行。
編輯:bibi
來源:中國勞動爭議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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