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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的權(quán)利與解除勞動合同的后果的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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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的權(quán)利與解除勞動合同的后果的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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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4日,已點擊:23169次 來源: [打印本頁] [收藏本頁] [關閉窗口] |
案例:
北汽集團出租汽車公司在1995年招用了一女出租司機姜某,當時簽訂了五年期的勞動合同和同期的承包合同。結(jié)果在合同剛簽訂一個月,姜某在一次出車時因為遇見醉酒乘客,因受驚害怕而導致精神失常。于是公司與姜某的父親關于車輛的承包合同簽訂了一個書面的解除協(xié)議,此協(xié)議中對勞動合同沒有提及。在2003年7月,姜某又找到公司,要求公司補發(fā)1995年至2003的基本工資,補繳1995年至今的社會保險。該案先是由當事人去西城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了勞動仲裁,但是西城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她下了個不予受理通知書。后來她就找到了我。
接受代理:
由于時間間隔比較長,姜女士找到我時,她手邊只有一份解除承包合同的書面協(xié)議,勞動合同和承包合同都沒有。我在了解事實之后,認為承包合同的解除,并不能夠代表勞動合同也已經(jīng)解除。因此我感覺這個案件還是有勝訴可能的,所以接受了委托,將此案訴訟到了西城區(qū)人民法院。
代理過程:
在代理過程中,我提出,姜某與公司之間是存在兩個合同,兩種合同關系的。兩個合同,一個是勞動合同,一個是車輛承包合同;兩種合同關系,勞動合同所調(diào)整的是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承包合同調(diào)整的是雙方之間的車輛承包關系,本質(zhì)上是一種經(jīng)濟關系。勞動合同是承包合同的基礎,勞動關系是承包關系的基礎。承包合同的解除不能代表勞動合同已經(jīng)解除。所以說我們認為,雙方在1995年所簽訂的勞動合同仍然是存在的,雖然姜某從來也沒有再去公司上過班,但是這一因為是姜某確實長期患病的原因,二也是公司從來也沒有對姜某提出過讓她上班的原因。既然雙方的勞動關系存在,公司就應該給姜某上這五年的社會保險。
在訴訟中,公司提供了當時與姜某一起去公司上班的其它員工的勞動合同和承包合同,在這些承包合同中有一句話:“承包合同解除后,雙方應該辦理勞動合同的解除手續(xù)。”以此來說明承包合同的解除,與勞動合同的解除性質(zhì)是一樣的,承包合同解除后,就視為勞動合同也已經(jīng)解除了。所以他們說,當年承包合同解除之后,勞動合同已經(jīng)解除了,單位沒有義務再給姜女士上這幾年的社會保險。
針對這種情況,我提出的代理意見是:承包合同與勞動合同是相互聯(lián)系,同時也是相互獨立的;承包合同的解除與勞動合同有關系,但是,它的解除并不等于說勞動合同也已經(jīng)解除了;如果說承包合同解除后,姜女士已經(jīng)不再為公司提供勞動,單位可以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那也是說在當時單位享有了一種解除勞動合同的權(quán)利,但是實際上單位并沒有行使這個權(quán)利;所以說,我認為,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關系仍然沒有解除,在此種情況下,單位是有義務給姜女士補繳社會保險的。這種觀點得到了法庭的認可。
案件結(jié)果:
北汽集團出租汽車公司為姜女士補繳了至2000年7月份的社會保險。
法律評點:
在勞動案件里,勞動合同的解除是需要履行一定的法定程序的,不是說解除就能夠解除的,而且職工解除合同與單位解除合同有不同的要求。所以建議你,在行使你的解除權(quán)利之前,最好能夠找律師咨詢。同時一定要注意,享有合同解除的權(quán)利,不等于就實際解除了合同。權(quán)利不行使,等于是沒有權(quán)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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