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丘法院:每周工作40小時之外加班中的用餐時間算工作時間
就餐時間到底算不算是工作時間?一個普通的員工李某就在和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把這個疑問帶上了法庭。11月1日,江蘇省蘇州市虎丘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職工在每周工作40小時之外的加班時間中的用餐時間,應當計算為工作時間,并應支付相應的加班工資。
李某是外地來蘇州的務工人員,2004年10月,李某進入東泰精密模具(蘇州)有限公司工作,并與公司簽訂了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2005年2月后,由于工作需要,除了一個小時的就餐時間外,李某常常每天要在公司工作11個小時,公司支付了他每天3個小時的加班費。此后,公司以李某隱瞞或虛構事實,不服從工作安排為由,作出了與李某提前解約的決定。
李某心中頗為不平。覺得幾個月來他每天長時間工作,就連吃飯時也在擔心工作,這個就餐時間應該算作工作時間補發(fā)加班工資給他,于是他申請了勞動仲裁。8月30日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駁回了李某的申訴請求,李某不服,一紙訴狀把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補發(fā)加班工資553.92元。
法庭上李某和公司就員工就餐時間是否該算作工作時間,展開了唇槍舌戰(zhàn)。李某認為他的就餐是在工作中途進行的,雖然他在就餐,但是這期間機器一直在運轉,就餐后他的工作量無疑就會加大,因此就餐時間自然應該算作工作時間。而公司卻認為李某的說法沒有法律依據。
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按照勞動法規(guī)規(guī)定,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在此期間的用餐時間是否計算為工作時間,尚無法律規(guī)定,因此法院對李某主張在這一時間段內支付加班工資的請求難以支持;然而職工在每周工作40小時之外的加班時間中的用餐時間,按照勞動法規(guī)規(guī)定,從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原則出發(fā),該用餐時間應當計算為工作時間,并應支付相應的加班工資。據此,法院判決公司支付李某從2005年2月至5月每周工作40小時之外的加班時間中,用餐時間的加班工資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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